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督导课堂教学评价暂行办法
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,为进一步推进本科教学改革,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,进一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,根据《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》(院发[2016]22号)、《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院(部)本科教学质量评估方案、监控体系及质量标准》(院发[2016]39号)等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评价目的
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是以评促教,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,提高本科课程教学质量,更好地实现学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。
二、评价范围
评价的对象是全日制本科课程的任课教师,测评重点是课堂教学、实验教学及课前准备等相关工作。
三、评价指标
注:优秀(90—100分),良好(80—89分),合格(70—79分),70分以下为不合格。
四、教学督导员评价分的权重
按学校的相关规定,原则上教学督导评价分的权重占20%。
五、评价方式
教学督导的评价分,由两个及以上教学督导员评价打分后,报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再与各教学院(部)同行评价分和学生评教分汇总。
六、评价结果及等级评定
1.评价结果以百分制打分表现,按各教学院(部)分别统计评价结果,并按评价分由高到低排序。
2.各教学院(部)对教师的评价,打分的分数分布应接近于正态分布。
七、其他
1.教学督导的评价工作须在每学期的第18周完成,并将评价分数输入“教务管理系统”。
2.“考试、成绩”的评价参考上个学期的资料进行评价。
督导评估办公室、教务处
2016年12月22日